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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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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缴费参保。城乡医保社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个人免缴费,但参保时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残联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可参照参保,个人缴费40元和政府补助(中央、省除外)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为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在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参保的,缴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乡医保费,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如下:   



     1.本市城镇居民(鹤山市除外)缴费按60元/人的标准。   



     2.非本地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缴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297元/人,开平市按247元/人,恩平市、台山市按155.5元/人。   



     3.2010年鹤山市按《鹤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4.新农合的参合人在2010年12月31日前仍按新农合的规定享受待遇。   



     5.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统一按《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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