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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所有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都有工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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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与国家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一致,近日,于2007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重新修改后,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新《办法》,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更广,工伤保险待遇更高     



      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也有工伤险     



      目前,广西的工伤保险并未完全覆盖近30万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新《办法》将这一群体都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新《办法》将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从过去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前,公务员虽然不参加工伤保险,但遭遇工伤后有专门的办法,与企业职工的工伤待遇不完全一致。新《办法》将公务员纳入了缴纳工伤保险的对象范围,但具体如何执行还没有细则。自治区层面鼓励各市制定执行细则,不过目前除了北海,其他各市目前还未出台细则。     



      2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如何缴费?新《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对建筑农民工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范围更广     



      新《办法》不再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而是扩大至“交通事故”的范畴。这意味着,上下班时间,在“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中遭遇的交通事故,都在工伤保险的认定范畴内。新《办法》的规定更体现公平原则,也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           4特殊情况可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由于工伤认定程序相对比较繁琐,要确定劳动关系、提交相关材料等等,而当事人的有关法律知识有限,往往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新《办法》对延长时限做了细化,规定“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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