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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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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率,实现统筹城乡就业的目标,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发放和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在本省辖区内就业的省内城乡劳动者。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常住人员。 


      二、领取办法

      1、《登记证》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首次进行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时发放,劳动者在领取《登记证》后就业状况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在《登记证》上予以记录。

      2、就业登记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持劳动者身份证、新录用人员名册等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劳动用工登记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原劳社〔2006〕47号文件规定的用工登记备案事项,统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其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3、失业登记
      (1)未就业的城镇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安徽省个人求职登记表》,领取《登记证》。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安徽省个人求职登记表》,领取《登记证》。

      4、求职登记
      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填写《安徽省个人求职登记表》,领取《登记证》。

      5、办理《登记证》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由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6、登记失业人员出现皖政〔2008〕51号文件规定的注销失业登记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登记证》时,由工作人员将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及时输入微机,为逐步实现全省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皖政〔2008〕51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3、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其本人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发放的《登记证》首页签章注明。 


      四、使用

      1、《登记证》是劳动者在安徽省境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是全省通用的合法就业证件。《登记证》的编号是劳动者在省内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号码。

      2、劳动者凭此证在省内享受法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就业登记。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此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在失业期间的其它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凭《登记证》为被录用人员办理退休、社会保险手续,申请社保补贴;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项事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凭《登记证》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五、管理

      1、省劳动保障厅是全省《登记证》的主管机关,负责《登记证》的统一制作、编号和监管工作。《登记证》编码遵循GB2260-2007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由省级代码+市级代码+县级代码+发证数量构成,共计12位。例如:张某为合肥市瑶海区第一位就业和失业登记人员,其编号为340102000001;李某为合肥市瑶海区第二位就业和失业登记人员,其编号为340102000002。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登记证》。对未办理《登记证》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证》免费发放。《登记证》遗失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经审核属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并在新发放的证件上标注“补发”签章,补发的《登记证》编号为原登记号码。

      4、《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未加盖钢印的《登记证》一律无效。持《登记证》的各类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和提供就业服务的机构要及时在证件上标注,并把相关情况录入微机,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现象发生。

      5、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6、《登记证》从2009年1月1日起发放,原《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安徽省失业人员登记证》、《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已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且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暂不领取《登记证》,凭《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继续享受现行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直至期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凭《安徽省失业人员登记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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