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体系,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此次调整,第一类救助对象范围中心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矽肺病救济对象,原特殊门诊救助扩大为门诊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由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为低收入家庭全体成员,原定额救助扩大为住院救助。
此次医疗救助范围具体为:在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医疗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为第二类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标准如下:第一类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85%,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为100%;第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70%。住院救助年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增加门诊年救助限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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