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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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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安阳市医保中心获悉,安阳市日前正式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最低起付线为500元,城镇参保居民住院最低起付线为200元。   



     据了解,安阳市结合经济发展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调整了城镇医保住院起付线。其中,城镇参保职工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500元;市一级、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1500元;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2000元。   



     城镇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由100元调整为200元;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600元,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000元,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500元。城镇参保职工及城镇参保居民转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均为3000元。   



     此外,从今年开始,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降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50%;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普通高校学生和其它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第一次及其以后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降为城镇参保居民在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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