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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发160元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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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相关政策,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修订草拟了《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奖励范围发生变化






  根据《征求意见稿》,凡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具有深圳市户籍;(二)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失独后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且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记者看到,和过去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奖励范围和对象发生了变化。根据新标准,凡是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2009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办事时限大大缩短






  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流程也更简便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只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不用再经过公示程序和区级确认,只需要社区和街道两级确认即可。办事的时限也大大缩短,从过去的3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






  奖励对象如果户籍发生迁移的,如果是市内迁移,迁出所在区,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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