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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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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缴范围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有三类   



      不是所有职工和个人都能补缴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有三类。   



      第一类是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职工。  



      第二类指有济南市户籍,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具有济南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此三类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用需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补缴的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缴满15年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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