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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险销售不经当事人签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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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然“身背”420万元的航空意外保险,自称毫不知情的李律师以侵犯其人格权利为由,把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告到西城法院。昨天,法院虽然认定保险公司程序违法,但因为李律师诉由不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本案发现的问题,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我现在可值大钱了,一根手指就好几万元。”李律师有些自嘲地回忆起事情的来龙去脉。去年1月,李律师的妻子为丈夫购买机票时,在保险经纪人推荐下,花160元给丈夫买了8份航意险,保额达480万元,后来退了一份保险,保额还剩420万元。“我随后坐飞机时,又买了一份为期一年、受益人为母亲的意外险,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告诉我妻子买了7份保险的事情。”李律师说,当他回京、收到保险公司退来的保单时,才知道自己“背上”了420万元的保险合同,受益人均是妻子。 

      李律师说,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但两被告在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航意险时,却没有征得自己同意,这一行为违反了保险法。 

      李律师表示,他打这起官司实际上是公益诉讼。“航意险出台20年,保险法实行近14年,但不征求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就签订保险合同的‘惯例’仍然存在,而且如果真的出事,保险公司还可能根据保险法,打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无效的名义拒赔。” 保险公司怀疑这起诉讼是恶意炒作。公司认为,李律师妻子购买保险时已经表明了他们的夫妻关系,并称李律师不方便亲自购买,经纪公司为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的销售行为并无不妥。 

      法院认为,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出售的7份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过,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律师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销售航意险时,不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存在漏洞。为此,法院向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保险行业协会应督促北京保险行业及保险经纪公司统一修改航空旅客意外险保单格式,增加被保险人签字栏,严格核实购买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协会及市保监局认可了法院建议,表示要对保险合同及销售流程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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