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两家保险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拒绝了赔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是与情人偷情,怕被人发现而跳楼的,从三楼跳下主观上是故意的,因而不应当赔付。这是原因属于故意结果应属于意外,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两家保险公司与刘某的妻子几次协商不成,后者将两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家保险公司付给意外伤害保险赔款,意外医疗保险赔款,及住院补贴金。
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对于刘某的死亡是否是意外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死属于意外。虽然他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但道德与意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不符合保险条款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应当赔付。 根据第二种意见,意外和伤害属两层含义。伤害是指人身体受到侵害的事实,是一个明确的概念,没有争议的余地。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意外”这一概念上。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对于任何损害的发生,一般都有其原因、事故、结果三个阶段,但如果三者之间有外来因素介入时,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就会被中断。这种情况下,结果究竟由何种原因或事故造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而,所谓的意外,这时可能出现的情况会有以下三种:原因的产生属于意外;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结果的导致属于意外。进行组合排列可得出三种情况:即
(1)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结果不是意外;(2)原因与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而结果属于意外;(3)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结果也属于意外。
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应属于第三种情况,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结果也属于意外,概括来讲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刘某跳楼的原因是故意的,为了避免其情人的丈夫发现,只好铤而走险。对于被保险人刘某来讲,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即摔伤甚至被摔死。但是,刘某还是从三楼跳下,导致摔成重伤后治疗无效导致死亡。
所以,刘某跳楼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导致了死亡的后果,而不属于意外。刘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三楼跳下是其主观行为,应该预见可能造成的伤害,该伤害不是外来和突发的客观事件,不属于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因此,刘某的死亡属于除外责任,其故意行为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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