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隐瞒”职业
2001年10月,放假休息的吕先生在家人的劝说下,决定购买保险,以保障工作时可能遇到的风险。经朋友介绍,吕先生认识了南通当地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林女士。在林女士的推荐下,吕先生购买了该公司的一款分红保险,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和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吕先生说,在签订合同时,林女士建议他将职业改写成一般文员,“这样,公司审核起来比较方便。” 投保几年来,吕先生的工作一直没有变更过,也没有出过任何事故。直到2006年7月上旬,吕先生在船上值班时遇到风浪,造成膝盖骨骨折。吕先生回家修养,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后,以“在投保资料中隐瞒了真实职业,而海员属于该公司拒保职业范围”为由,书面通知吕先生解除两份附加险合同。
该谁负核查责任
在采访中,上述保险公司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吕先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的证明材料,上面写明吕先生的工作岗位是“海员”。两份保险合同条款上规定,海员等工作危险性较大,不属于投保范围。 记者在保险公司出示的另一份职业等级表上看到,“海员”等职业确实被列入了拒保范围。据记者了解,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 而吕先生说,海员不同于警察等职业,危险性不算很大,他认为保险公司的拒保职业范围过大。
吕先生称,他并非故意隐瞒职业,况且代理人当时称,已向上级部门咨询过,并承诺不会影响理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似乎毋庸质疑,不过,当初吕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为何没有看出他的真实职业,而在核保理赔时却又如此“火眼金睛”呢?如果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约时,也能像理赔时那样认真核查保户情况,那么就可减少此类纠纷。
对此,保险公司相关部门人士说,吕先生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将其职业如实告知,影响了公司对风险的评估,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本着对投保人的最大信任,签约时不核查资料,只有在理赔时,才会作详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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