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车祸致伤残
今年46岁的章女士是枞阳县横埠镇人。2012年2月23日,其丈夫李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她,行驶至枞阳县汤沟镇政府附近时与被告人钱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章女士受伤。经认定,小轿车驾驶员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章女士丈夫负次要责任,章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2012年9月27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评定,认定章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右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肇事方只垫付了3000多元医疗费。近日,章女士将肇事司机钱某、小轿车登记车主钱某某以及肇事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6464元。
保单受益人成银行
庭审中章女士的起诉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抗辩。保险公司称,愿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中依法承担责任,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章女士不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得到赔偿。理由是被告车主于2007年4月曾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2010年5月4日解除抵押,后虽未办理其他抵押,但保单上受益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却一直未予变更。
据了解,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不计免赔),在商业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为:若出险,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安庆分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当向原告章女士赔付,成了承办法官的头疼问题。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即使抵押未解除或在解除抵押后再行抵押的,可以理解为抵押车辆本身遇险,出现损失的情况下某银行安庆分行可为第一受益人,商业险中的商业三者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设立的权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设定条款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据此,无论从事实及法律角度,该案中保险公司都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向原告章某进行赔付。 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的保险公司需赔偿原告章女士损失56812.87元;司机须赔偿章女士3431.42元,扣除已垫付款2640.88元,尚应赔偿79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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