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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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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

一,了完善解释有利原则

     原保险行业释义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了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新修订的保险文教释义法律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状语从句:投保人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争论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行业释义法律进一步明确状语从句: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认为保险被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状语从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是规定了罚则,保险人未及时 行相关规定义务的,支付除保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一次书面告知,出具拒赔通知,先予赔付,相关罚则这些新的规定给财产,这就需要改变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从流程上理顺整个理赔过程,从规则上调整相应制度。

四,了强化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原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 投保人,保险被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这样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期环节无法,势必给理赔工作造成很大的挑战。

五,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不得保险公司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样保险理赔也就限制了一个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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