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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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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实施细则简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可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全部继承。“若干规定”中还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法定达到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5,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各单位分别缴纳工伤险。“若干规定”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领失业金期间职业培训可领补贴。“若干规定”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就业重新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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