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随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李某的孩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赵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案例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养关系,小孩对该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结论与保险法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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