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2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市鑫邦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称名称和住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 XX市代理保险责任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址:XX XX市49道401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各类人身,财产,信用,责任等保险代理上述经营范围最终。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自然人股东XXX以货币出资32.5万元人民币,参股比例为65%;自然人股东XXX以货币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参股比例为35%以上出资须在2006年7月13全部日前到位。
第六条出资到位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4)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
(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东权并转让;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贪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告扩展;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股东东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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