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事项:①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④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⑤保险价值;⑥保险金额;⑦保费以及支付方式;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时间等。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是某一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符号。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主要生活场所及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名称和住所对合同的履行,如保费的催缴、提出索赔、给付保险金均十分重要。因此,在保险合同中,要载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及身体。保险标的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保险责任因保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由保险人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载于合同中。如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电、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作为责任免除的风险通常有:道德风险、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责任免除涉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人的赔付范围。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期间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它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又是界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有关时限的依据。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仅对承保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非确定性的,因而,明确保险期间是十分重要的。确定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式:自然时间期限和行为时间期限。前者是根据保险标的保障的自然时间所确定的保险期限,常以年为计算单位,如企财险等;后者是根据保险标的保障的运动时间所确定的保险期限,常以保险标的的运动过程为计算单位,如建筑工程保险、航空运输保险分别以工程时间和航程时间作为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必须在条款中予以明确。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如我国企财险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为起始日的零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未必与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完全一致,当事人可以就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做出特别约定,但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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