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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祥泰终身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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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祥泰终身寿险条款指出,该产品能够给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等保障,而且在保险期间内,若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消费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国人寿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中国人寿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中国人寿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中国人寿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中国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中国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借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投保人不得要求申请借款。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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