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所交保险费;(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关爱保险金:若投保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发生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除按第一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每年的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3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1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平安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平安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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