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从宿舍楼下楼去上班,途中不慎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
近日,如东县人社局就一起职工上班途中摔伤案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7月19日,如东县某纺织厂职工吴某吃完早饭从单位宿舍楼下楼前往厂区上班,当他行至二楼拐弯处时,不慎脚下一滑摔倒,造成左腿踝骨折。厂里认为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前往厂区上班途中扭伤左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遂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接到申请,如东县人社局随即派人前往该厂调查核实,在查明实情的基础上,对照现行政策法规,作出不算工伤的决定。
如东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解释说,当前,很多企业出于人性化考虑都为职工提供宿舍和休息场所,且宿舍区域与生产车间大多都在厂区范围内,距离较近。那么,如果职工在宿舍区域内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当这样理解和把握:宿舍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休息的场所,不能等同于工作场所,所以在该区域内受伤不算工伤。
政策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场所”,包括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和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这里的合理区域应当包含车间内的临时休息室、卫生间和上下班打卡处等。但宿舍区域在一般情况下,显然与“工作”和“工作职责”无关,并不属于职工工作的合理区域。因此,职工在宿舍区域内受到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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