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姐是一家事业单位职工,单位为其办理了医保,为加强保障,她又先后在两家保险公司各投保了一份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
今年9月,她因病住院花费了1.7万元,医保中心报销7000余元后,她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一家保险公司报销了3000余元后,另一家保险公司以只赔医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部分为由,只为其报销数十元钱。 同样买的医疗险,为何一家公司理赔后,第二家就不赔了呢?”赵小姐觉得很不公平。
对此,保险专家给出了解释商业医疗保险分为费用报销型和津贴型两种。费用报销型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已在别处报销医疗费,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额补偿。津贴型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只要手术或是住院,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津贴。也就是说,对于某些类型的保险来说,就算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最高赔偿额的补偿。因此,同类型保险投保多份,并不能获得多份赔偿。
那么,究竟有哪些保险是不能重复赔付的呢?让小编陪你一起列个清单。
1、财产险 禁止重复保险险企按比例赔付
案例:王先生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以保额20万元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半年以后,该车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修车费9万元,王先生同时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9万元的保险索赔。
保险查勘定损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车同时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总保额60万元,属于重复投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中有关重复投保比例承担的规定,每家保险公司只赔付了3万元。
2、人身险 部分险种不能重复赔付
案例:孟先生是西安市一家国有企业的干部,有医保,起初并无再买商保的意思,可是由于经不住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再三动员,结果他不仅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还又在业务员鼓动下另外买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业务员告诉他多买(保险)可以多得(赔付)”,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上也未注明多买不可多得”。这样,他从2010年9月至今,年年按时交着保险费。哪知道,自己患病后,单位报销了大部分的医疗费,自己再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赔付了他在单位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医疗费。一算账,自己买商保反而贴进了一大笔钱。
孟先生说,他想不通的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其医疗费总额按比例赔付,但实际上却是按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总额按比例报销,使其理应获得的赔付大打折扣。如果业务员当时讲清这种赔付计算方法,或《保险合同》中注明这种赔付的计算方法,他是不会去买商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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