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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入保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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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保障保险,又称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险等,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不能获得正常收入或使劳动收入减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险。它并不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事实上,当人们谈论健康保险时,主要是看重医疗费用保险。以美国为例,健康保险给付中的82%是用于医疗费用支付的。与医疗费用保险相比,收入保障保险居于次要地位,但该险种却是健康保险中最古老的险种之一,它已在保险市场上存在了一个多世纪。当被保险人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残而无法正常工作时,该保险可以定期给付收入保险金。收入保障保险承保的危险是收入报失危险,但表面上,它承保的通常是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残疾。

      一个人若因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后,其伤残时间无法确定,由此无法参加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拟失数额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更为严重的是,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将需要依靠其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在某些方面的支出还可能要比以前增加许多;如果家庭其他成员没有收入来源的话,其后果将更为不堪设想。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补偿因疾病致残的收入报失,另一类是补偿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收入损失。因此,它并不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主要特点   

      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1)给付方式: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①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②非劳动收入;③残疾期间的其它收入来源;④目前适用的所得税率。   

      收入保障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缴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2)给付期限:给付期限为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   

      (3)免责期间: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   


      2.残疾的定义   

      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   

      (1)完全残废: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全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比残废前的收入少一些,经常是原收入的75%~80%。   

      (2)部分残废:部分残废是与全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部分残废给付=全部残废给付×(残废前的收入-残废后收入)/残废前的收入   

      (3)其他给付类型: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通常因条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   


      3.收入保阵保险的特殊条款   

      收入保障保险合同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利益。这些补充利益,既可以自动包含于基本险中,也可以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1)部分残疾保险金给付条款。某些收入保障保险单在被保险人部分残疾时,在约定期间内提供残疾收入保险金。部分残疾是指导致被保险人不能完全从事其原有职业的某些工作内容或全天从事其职业的残疾。这是在原有收入保障保险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产生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规定,当被保险人因病导致部分残疾时可在约定期间内领取收入保障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部分收入保障保险金可以在保单中约定(比如为全残收入补偿保险金的一个固定比例),也可以约定给付公式。当然具体给付金额视被保险人因残疾导致收入的损失程度而定。   

      (2) 加保选择权益条款。加保选择权的全称是未来增加保险金额选择权,也叫保证未来的可保性,即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来某一时期的收入增加的话,则不论其当时的健康状况如何均有增加保险金额的权利。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时,也不必提供可保证明,但必须提供收入增加证明。

      一般,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加保,直至合同约定的购买截止年龄(一般为50周岁或55周岁)。同时,每次允许增加的保险金额依各保险公司的规定而异,但一般不会超过最初合同给付额的2倍。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规定被保险人在45周岁之前可以按合同约定额度购买,在此之后每年可增加的保额减少至原始额度的1/2或1/30.   

      (3)生活指数调整(COLA)给付条款。按生活费用调整保险金的给付额是为解决通货膨胀造成的保险给付金购买力下降的问题,为残疾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增长的残疾收入保险金。在这一条款下,收入保障保险金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或保单中规定的比例而增加。既定比例通常是5%或10%,同时被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必须是在残疾保险金给付一年之后提出的。   

      (4)免缴保险费(WP)条款。几乎所有的残疾收入保险单都包含有免缴保险费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并且持续期超过规定的最短期限就可免缴保险费。不过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期间或在其伤残期间可以免缴。同时被保险人在没有完全康复的伤残时期内也可免缴保险费。   


      注意事项   

      我们特别要区分一下收入保障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停工保险。虽然二者都要对意外伤害提供保障,但意外伤害停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这里的“停工”与“残疾”是有所区别的:停工是指暂时丧失完全劳动能力,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有劳动收入的工作;而残疾是指水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即如果残疾是永久且完全性的,则被保险人永久不能从事有劳动收入的工作,而如果残疾只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则被保险人还可以从事一定的有劳动收入的工作。因此,停工的发生是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立即开始,而造成残疾与否则只有在被保险人治疗结束或病情稳定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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