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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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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缴纳办法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所有工资收入的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在职员工个人帐户使用方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 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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