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花几千元买保险,等到真生病住院了,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拒赔,甚至单方面解除合同。近日,本报聚焦“未如实告知遭拒赔”的报道,一石击起千层浪,很多读者纷纷来电来访,讲述自己被拒赔的经历。大多数人表示:被拒赔后,心里都是糊涂的,不知错在哪里。
2005年,37岁的蒋先生买了一份附加男性重疾、定期和重疾住院的医疗险,每年交费2420元。2008年11月,又购买了另外一份类似的保险,每年缴费5156元。业务员看他身体良好,没要求他进行体检。据蒋先生说,告知书是业务员代填的,自己最后只签了字,没细看告知书内容。
2010年3月份,蒋先生因为心肌梗塞住院动手术,花费21万元。当时看病时,医生询问有没有其他疾病,妻子说,丈夫20年前血压有点高,医生就记录了“20年高血压病史”。蒋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住院记录为证,说蒋先生故意隐瞒病史,未如实告知,拒赔并单方面解除了那两份保险合同。
无独有偶,2010年9月,49岁的陈女士买了一份住院附加保险,没有进行体检,业务员在告知书上打了钩,然后她直接签字就交上去了。
次年5月,陈女士因为轻微中风住院,跟医生叙说病情时,谈到自己8年前血压有点偏高,高压190,低压110,于是医生就在病历上写了“有8年高血压病史”。此次看病花费了1.3万元,把理赔材料交到保险公司一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带病投保,拒赔”。
陈女士和蒋先生的共同感觉是,保险公司的“病史”、“带病投保”是否太宽泛了一点了呢?病史是否应该有医疗记录呢?再说,健康的人也都会偶尔血压偏高,这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大象保险网保险专家说,不能仅根据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的口述,医生之后的记录作为拒赔理由。就算是健康的人,一天之中,血压也会有轻有重。所谓的“病史”,应该以之前的住院记录、医生诊断或体检记录为依据。
针对蒋先生的情况,霍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在告知书上打钩,对投保人是一种误导,如果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免责提示义务,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但是蒋先生买的第一个保险已经超过了两年,且在新修订保险法生效后住院,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陈女士的情况,霍律师说,陈女士之前只是在居民区的诊所量了一下血压,并没有明确的住院诊断记录,保险公司不能以医生之后的记录为依据拒赔。
大象保险提醒市民,投保的时候还是要仔细看清楚合同条款和告知书内容,再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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