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被保险人随身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清洗、维修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污染引致的损坏,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由随身物品内在缺陷引起或因被保险人企图修复、清洗而导致的损害; 
  4.被保险人随身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5.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包括附件); 
  2.现金、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3.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4.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5.易燃、易爆、危险品; 
  6.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 
  7.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8.手提电脑及其附件、电子记事本、手提电话(包括附件); 
  9.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随身物品的神秘失踪; 
  12.机动车辆(及其配件)、 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13.租赁的设备; 
  14.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15.经承运人、酒店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6.自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的损失; 
  17.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 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18.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19.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随身物品的损失。 
                  大象保险提示:
  中国人寿家庭保险的责任免除就是以上全部内容,此类保险现在购买的家庭呈上升趋势,较为多的家庭会选择购买,这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人的思想的不断进步,很多人都愿意投资一份家庭保险来保障家庭的幸福,这也是一种前瞻性,提倡大家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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