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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勿忘保险费豁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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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的朋友Z,5年前分别向几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保险组合。去年12月,Z得了胃癌,经手术切除了2/3的胃,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Z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这些保险公司也完全履行了理赔责任。谁知一个月前,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给Z去信,让他缴纳应交纳的保险费,而另一家却没有。Z不明白,为何一家催他缴纳应缴的保险费,而另一家则没有。   

      查阅了Z先生的所有保单及相关材料。结果发现其中的原因在于:没有发保险费催缴函的保险组合中,附加了保险费豁免保险,而发保险费催缴函的保险组合中,则没有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   

      所谓保险费豁免保险,简单讲就是保险的“保险”。它指当保单持有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或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时,经过一定合理期限后(一般是3-6个月),保险公司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应缴纳的部分,或是全部保险费,而保单持有人仍享受原所持保险合同的全部权益。也就是当保单持有人发生合同上约定的情形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公司放弃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但仍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费豁免保险是一种附加险。这种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很便宜,也不起眼。假如保单持有人遭遇不幸事故后,已支出了高额费用,一旦劳动能力丧失,收入也大幅度降低,此时保单持有人最需要享有原保险的利益。但再让他继续缴纳保险费的能力可能大大降低。在保单上附加保险费豁免险,可使持有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仍可享受原保单权利,而无需再履行缴纳保险费,这体现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人性关怀,对保单持有人来讲意义重大,是保险的“保险”。   

      通常,保险费豁免保险可附加在期缴的养老金、医疗、长期重大疾病、子女教育金保、两全保险与返还型保险等产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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