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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任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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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很多人关心一个话题。

   来看一则事例:去年4月,游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少儿险产品。今年4月,他委托代理人交纳保费时遭拒,对方称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转保其他产品。对此,游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将诉诸法律。最终,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使游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无疑,游先生是一位十分了解谁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消费者。由于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却不得解除合同。不过,是否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这并不绝对。

   尽管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就保险合同来说,虽然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实还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换句话说,假使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今年3月,贾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贾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原来,在此之前,原车主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辆投保事宜,还享受了价格优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约定“因已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对此,当初签保单时,原车主是认可的。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尽管贾女士现已成为车主,可是由于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贾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才可另选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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