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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 有以下情况的应该适当降低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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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不同的财产、财产的不同占用性质及各种保险事故的损失率等确定,如果某种因素的变化使得财产危险程度明显减少,那么保险费率应当降低,保险费也相应减少。 

      保险价值,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订立合同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由于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后,如果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财产损失肯定明显减少,相应地,投保人交的保费就应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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