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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谈风险和保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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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设想,世界上如果不存在风险,不可能有保险行业的存在。就象一个人如果没有风险意识,就不会购买保险一样。因此,首先,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无风险存在,无损失发生,则无保险。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更多的新的风险,而另一方面,风险的增多对保险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新的风险因素促使新的险种不断出现。进一步讲:    

 
      一、风险与保险的概念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风险。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费,保险人在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与补偿。探其本质,保险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则可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见,保险本质是一种互助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风险的可保性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但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损失程度较高。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3、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4、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5、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6、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即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7、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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