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担心遭拒赔
家住浦东新区浦城路的客户田先生向记者反映,去年底他在一家外资寿险公司的代理人大力推荐下购买了一份分红险,当时保险合同上注明投保人是田先生,而被保险人是其子田某。当时田某不在上海,于是田先生代儿子签名。
但田先生最近发现,由于该保险合同上有关于身故赔偿的约定,按规定需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以防潜在的道德风险。因此,田先生担心将来万一需要理赔时,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新法删除“书面”两字
相关保险专家对记者表示,根据原《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相比原《保险法》在这一规定上的区别是删去了“书面”两字,因此只要能证明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的事实,即使保险合同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名,那么该保险合同同样有效,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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