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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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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人刘某,买了22万元人生险和意外险,受益人一栏,写下了两个女儿的名字。 刘某觉得,做生意易结仇,这么做,多少给两个女儿留点保障。没想到,半年不到,刘某真的出事了:死于毒鼠强中毒。 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刘某纯属自杀行为,不属于意外死亡,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件事闹上了法庭。 昨天,丽水莲都法院传来消息,他们已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保险金。 


      买保险想给女儿留保障 

      在外人看来,39岁的刘某,是个腰缠万贯的老板。 然而,刘某生意场上其实并不顺心,赔了不少钱,还欠了300多万元外债。 刘某的大女儿10岁,小女儿刚出生不久。 刘某曾提及,做生意风险大,容易结交仇人,以后真要有个三长两短,两个女儿是他最放心不下的。 刘某和妻子颜某商量,要不买个保险,以防不测。  夫妻俩去一家保险公司,办了人生险和意外险共22万元,并将两个女儿定为保险受益人。 


      半年不到男子离奇死亡 

      不曾想,半年不到,“意外”真的发生了。 去年2月12日晚,刘某从学校接大女儿回家后,跟妻子说有事要出去一下,就一直没再回家。 颜某感觉不对劲,开始四处找人。 直到第二天晚上,她才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过道的车里,看到了毫无声息的刘某。 刘某已死亡,颜某报了警。 当地警方调查后,认定刘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且未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保险公司称理赔申请不符合条款 

      颜某始终认为,丈夫不可能自杀。 在她看来,出事前,丈夫还和朋友通过话,想让朋友帮一些款项出力,一切挺正常的。 颜某想到了那份保险,也是丈夫留下的最后保障,她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规定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让颜某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批单,称理赔申请不符合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中毒后,没有任何挣扎以及求助迹象,不符合常理,纯属自杀行为,不属于意外死亡。 而当初订立的合同中,对意外死亡的定义应该是“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还得赔付保险金 

      颜某以两个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起诉到莲都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中毒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虽然约定了免除赔偿的事项,但对死亡原因不明这点,在免责事项里没有约定。 保险公司免责事项,是格式性条款,而对于合同的格式条款,理解中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保险金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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