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生育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
社会保险机构联系,输待遇申报、审批拨付手续。
2.申报是,用人单位应上报有关证明、材料及报表。携带已填写的《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连同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流产证明、工资花名册和生育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批、拨付手续。
3.社会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按规定对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及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4.社会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按规定计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并填写《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经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部门复核拨付。
5.对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伪造有关证明多领、冒领生育保险
津贴的,社会保险机构除追回其多领、冒领生育保险津贴的,社会保险机构除追回其多领、冒领金额外,并处以加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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