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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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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创业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


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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