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百年人寿黄金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商业养老保险
所属公司:百年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缴费方式:10年
保险期限:12年
百年·黄金十年·产品特色:
资金很安全到期十二年专家帮理财期末享分红
交通高保障百年护身符年年安全奖即交即领取
携手联合国关心下一代首卖特别爱失去不再来
百年·黄金十年·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的,我们于每个保单年度按基本保额的7%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共给付12次。首次生存保险金将在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的第11日给付,其余各次的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保单周年日起的第61日给付。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我们不给付生存保险金,但给付满期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①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两种中的任一种意外伤害事故,并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除给付事故发生时的当年度保额,还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之外的给付数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除给付事故发生时的当年度保额,还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之外的给付数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因(1)款或(2)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③若被保险人因(1)款或(2)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资料仅供帮助客户理解本保险计划,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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