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按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通过自查,可以申请为参保职工补缴历年少报、漏报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已参加南京市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后缴费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两年内(含两年,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计算)的养老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上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
关于临时工补缴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性用工人员,根据《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 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宁劳社[2001]4号),最早可从2001年4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此外,跨统筹区转入南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能补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之后的养老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已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由于漏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引起退休人员退休费减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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