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存在应该说就是为了服务广大职工,保障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利于维护稳定职工情绪,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也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那么这部与我们广大职工息息相关的法律修改后的草稿有扩大了哪些我们应受保护的方面呢,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在此总结了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修改后的亮点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等等诸多方面做了更改,这些修改都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具体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改变有望让更多人享受到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
亮点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际上,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交通的发展,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屡见不鲜,比如电动车、燃气助动车撞人等。为了维护职工及家属的利益,此次草案修改后不但保留了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属于工伤的规定,而且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把轨道交通,比如地铁等交通工具及轮渡、火车等都纳入了赔偿范围。
亮点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30日,工伤事故的审核期限为10日。这一算下来,要40天的时间才能让工伤职工获得结论。对于那些急需医疗、救助的受伤职工来说,等待时间显得十分漫长。修改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就简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大大推动了程序的时效性。
亮点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亮点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草案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分担机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而修改后的草案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原用人单位支付的6项中的3项由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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