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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健康险 需留意“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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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健康险 需留意“观察期”

  今年3月,周先生为7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额3万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8日12时至2008年3月8日12时。投保后2个半月,周先生的儿子因肺病入院治疗,医疗花费近7000元。

   周先生随即拿着医疗凭证去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周先生很是不解,儿子患病住院治疗明明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何以拒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健康险特有的“观察期”,也就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属除外责任。”而周先生的儿子生病住院正是在该条款规定的免责期间内,故不予理赔。

   在保险合同中,“观察期”一般是重大疾病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观察期”的设立,是保险公司出于从源头上防范“带病投保”等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控制自身的赔付情况。

   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培训部经理助理蒋士华表示,疾病的发生、发展一般都有一个病理的过程,如果某一投保人在保险生效伊始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发生在投保之前还是在投保之后;在设立了“观察期”之后,保险公司进行判断就方便了,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举证病因发生时间。

   目前沪上各家保险公司对重疾险和医疗险都有“观察期”的规定,区别只是具体时限不一样。一般说来,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业内专家指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健康险的“观察期”只有发生在首次投保时(或者投保后中途中断再重新投保),比如上述周先生的儿子在2007年3月8日获得保险保障,观察期为90天,那么在90天内若发生所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如果2008年3月8日续保,那么就没有观察期了。90天后发生所保范围内的疾病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就可以获得理赔。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住院医疗保险,如果是因意外导致产生的医疗费用是没有“观察期”的,如上述周先生的儿子是由于意外被撞伤从而住院医治,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观察期”是健康险中比较重要的也是投保人容易忽视的一个部分。本刊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在选择有“观察期”类的健康险时务必要慎重,投保时应看清楚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以及观察期的时间长短,避免盲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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