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姜蓉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1年1月19日,姜蓉见春运到来,乘客大增,遂想通过客运赚点外快,于是未通知保险公司而将车用于营运。不料却在一个月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用去医疗费用5万余元。但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赔。 该案件姜蓉的误区在于“只要已经投保就能获得赔偿。”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姜蓉擅自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属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告知,也就只能自食其果。 不仅仅是姜蓉,还有许多车主认为,只要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任何情况下都能获赔偿,其实,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就以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发生下列情况,第三者责任险不进行赔偿:
1、肇事逃逸。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赔,这一条保险合同上应该是有的。虽然这一免赔条款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律界的许多争议,但其目前确实有这种规定。
2、肇事司机无责任。交法实施后,为了更多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当的经济责任,而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这也为交通肇事逃逸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但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3、驾车撞了自家人。这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就不赔的一个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4、酒后驾车肇事。我国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拒绝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买单”,其中当然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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