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上人员责任险。该险种是一款车辆保险附加险,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样,对于家庭成员是免除责任的。因此,为了提高自家人的保障水平,也可以给自己和家人都购买一份交通意外险。当自己驾车出现事故时,此类的保险将给予赔偿,减少家庭的负担。
但这样做无形中增加了车主的经济负担。岳业鹏则认为,法院在保护投保人权益方面可以有所作为。他提起著名的“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06年3月17日21时左右,杨树岭驾驶被保险车辆不慎将墙撞倒,致其母死亡。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时,遭拒。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因不当免除提供者责任而无效,二审法院则以“虽以黑体字特别提示,但未就其范围及含义进行明确解释”为理由否定其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最高法院就此问题虽然没有进行特别规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总第133期)公布此案。虽然该案并无判例效力,但起码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的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
岳业鹏认为,格式条款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商业成本提供了便利,但也为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欺压消费者或相对弱势一方提供了机会。保险公司在确立保险合同内容时,应当公平、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风险,这不仅是法律提出的强制要求,更是保险行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法院也需要正确理解合同法、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法律适用的规范,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以妥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并促进保险业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
“全保”大多保车不保人。随着汽车的大量普及、汽车保有量的急速上升,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保险业人士介绍,“车比人贵”,是国内消费者投保的一大怪现状。“虽然很多人给机动车买了全保, 但都是赔车和赔别人的,几乎没有直接保车主的。”如车损险赔的是车,三责险赔的是对方车主的人伤、物损,其他的险种,如车损险、盗抢险、玻璃险等,保的都是车辆而不是人。一旦车主自己开车出现意外, 需自担这部分风险。
此外,驾乘人员座位险、一般意外险保额偏低,而驾车者一般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出险,后果堪忧。因此,有车一族有必要加配意外险、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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