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4、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以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一般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3、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所有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
计生家庭在投保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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