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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如何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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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公司因工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应当如何赔偿?公司是否应当负担其医药费和其他损失?什么是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制度是怎样的呢? 建筑法的出台,为我国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有四层涵义: 

      (1)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的,不管企业是否自愿或经营状况好坏,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不是职工个人; 

      (3)被保险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主要是指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不包括非施工现场的企业行政后勤人员; 

      (4)保险费由企业支付,不是个人支付。 


      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介绍 

      一、适用对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三、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保险人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五、附加险 1、附加务工人员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附加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3、附加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4、附加务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六、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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