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释疑
最近,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信息,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误解。现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研发设计的角度对其作一较全面的解释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顾名思义是针对某某些“重大”的疾病而设计的保险产品。那么何谓“重大”?如何定义“重大”?“重大”疾病保险的宗旨又是什么?保险的简单道理就是“防患于未然”,重疾产品亦是如此,其宗旨是一旦被保险人不幸患了对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且医疗费用昂贵的疾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一方面帮助提供疾病诊治的部分医疗费用,一方面用以减轻因为罹患重大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及相应收入给家庭带来的巨大影响。
从产品设计及定价的角度而言,一般重大疾病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价基础,核心是重大疾病的预期发生率,而该发生率的设定必须与合同 中所涵盖的重大疾病的定义包括其限定条件相一致。
所承保的重大疾病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存活率(否则,就同一般的死亡保险几乎没有区别);正是基于这样的设计初衷,保险公司根据疾病人口发病率和死亡率的相关研究数据,筛选出部分对我国人群威胁较大的疾病,如大多数重疾产品都包括的癌症,心脏疾病,中风等等,附件为中国卫生部2005年年6月19日发布的“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选取:2003年中国调查地区部分疾病患病率及死亡率统计(1/10万)
疾病种类患病率死亡率-城市农村城市农村
恶性肿瘤250 80 124.6 127.87
心血管疾病10,580 3,080 109.59 105.88
脑血管疾病1,300 440 102.44 110.32
在临床医学中,一系列的症状和检查结果如果符合某种疾病的诊断标准就可作出临床诊断。但是,某种疾病处于不同的阶段,其对整个身体的影响可以截然不同。如部分原位癌,虽然也称为“癌”,但它的治疗和预后与其他阶段的恶性肿瘤大为不同,大部分均可临床治愈。基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宗旨与意图,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必然不同于临床的诊断,必须能真正体现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所在,被保险人因此得到相应的补偿才是合理的,公平的,有依据的。这也是部分临床医学专家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的侧重点有着很大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医学专家在重大疾病发病率,死亡率,疾病预后及转归等方面有相当丰富的研究与数据分析,保险公司的产品正是结合临床及保险医学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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