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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保险常识:莫让保单成为“裸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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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有许多客户的保单属于“裸”着的状态,为什么这样说呢?其一,保单只有主险没有附加险,这样一旦出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能得不到赔偿;其二,保单附加险没有及时续保,导致部分相关保障失效。所以,客户在购买保险时,要作周全考虑,尽可能使自己的保障更全面、更合理。   
    

      案例详情:周女士未雨绸缪,一年前就为自己投保了1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日前,周女士得了急性胃炎,住进了医院,住院期间花费了3000多元的医疗费。心想这笔医疗费用一定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于是,周女士出院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受理周女士的理赔申请时,发现周女士之前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并没有购买附加住院医疗险,所以,此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得不到赔付。          


      为何得不到赔付   

      现实中,上述情况时有发生,也是众多理赔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中周女士在患病住院之前虽然早有投保,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却得不到任何赔付,着实可惜。有些客户觉得不可思议,甚至对保险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保险公司故意刁难客户,应了那句“投保容易理赔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得不到赔付是有原因的,如上面所提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周女士的保单在理赔事故发生时处于“裸保单”状态,因而与理赔“失之交臂”。

      具体说来,之所以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有以下几种原因:   

      其一,每种保险的保障范围都是有限的。首先,我们在这里谈的是商业保险范畴,而商业保险可分为两个大类:一是人身保险类,一是财产保险类。其中,人身保险类主要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平常所说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等属于人寿保险范畴。客户周女士所投保险种则属于健康保险之一,但并非每一份健康险保单的承保内容都包含所有费用和损失。   案例中,周女士一年前投保的是健康保险之一的重大疾病保险,保的是重大疾病,所以,因急性胃炎这样的疾病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是不在重疾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内的。   

      其二,既然每种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有限的,那么,主险保障范围以外所发生的事故保障就只能由相应的附加险来解决了。   另外,附加险的保障期限为一年,若要延续此类保障需要按时缴纳附加保险费,否则,一年保险期的对应日期一过,这种附加险的保障内容就失效了,发生了主险保障范围以外的事故所造成的费用也是无法得到理赔的。如果周女士在患病以前有相应的附加险,但在患病之前刚好到期,又没有及时续保,那就非常遗憾了。   


      什么是“裸保单”   

      “裸保单”,也叫“裸体保单”,所谓“裸保单”或者“裸体保单”是指只有主险,没有其他任何附加险,保障单一的保单。所谓主险又叫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种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选择的保障内容和范围的最基本部分;与其相对应的就是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主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随其附加投保的险种,附加险一般在投保时都有一定的规则限制。附加险是主险的有效补充,由于主险的保险责任可能比较单一,故在投保主险的时候,再选择适当的附加险才能够得到很好的补充。   


      关于商业健康保险   

      所谓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合同规定保额补偿的一种保险。健康险可具体分为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1.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分为费用型和补贴型两大类。所谓费用型是指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一般为80%左右)由保险公司给予报销,报销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补贴型则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在住院后每日给付的住院补贴额和累计可给付的天数,被保险人可在出院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通常不需要其他报销单据,手续比较简便。   医疗保险还可分为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疾病而造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给予收入补偿的保险,其保额由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3.重大疾病保险,是以特定(或者说限定)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为保险范围,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特定(或者说限定)的重大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按承保保额一次性给付的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出台的重大疾病保险略有差异,其中所保重疾种类少则十几种,多则三十多种,但从2009年10月开始,中国保监会作出了明文规定,要求25种重大疾病必须被重大疾病保险所包含,该规定从2009年10月份开始全面实行。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正式启用,并随后推出了“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等相关文件,对明确重大疾病概念,普及重大疾病保险知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也是投保人在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时必读的文件之一。   

      
      几点建议   

      客户层面:仅仅只有保险意识,懂得以购买保险的方式获得某些人生保障;或者愿意接受保险代理人的投保建议,转变自己的家庭理财观念和适当调整自己的家庭理财方式,这些还远远不够,还应该考虑如何投保才能使自己的保障更合理、更有效、更全面。在投保时,多问几个为什么,多提几个问题,让营销员给出一个最佳解决方案。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得到理赔?如果是一般的疾病,或者发生了意外会不会得到理赔?还应当怎么办?   

      公司层面:客观地说,客户做了附加险,理赔频率自然就会高,服务的项目也会多起来,还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挤占机构的费用,甚至影响自身的业务考核。但是,从长远来看,通过附加险使客户保障趋于全面、合理,使理赔更及时、畅通,有助于公司信誉的提高,品牌的树立,对市场拓展是十分有利的,不但不会降低公司的经营效益,反而能够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是公司、客户双受益;是经营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的好事。因此,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是公司拓宽经营渠道、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根本。   

      营销员层面:金杯银杯不如客户的口碑,从营销学的角度来说,客户的正面评价是最有价值的褒奖,不需要你浪费太多的口舌去说服客户,宣扬自己,只要你把客户的“售前服务”做到尽善尽美就足够了。因此,在客户接受你的投保建议后,不要怕麻烦,不要心急,不要只看到眼前利益。要尽到一个合格保险代理人的职责,销售保险时要告诉客户有附加险这一项。   

      我们知道,重大疾病发生的概率比较低,但是,意外伤害发生的概率却相当高,营销员要想到,当客户买了很高保额的保险,一年缴纳可观的保费,万一有个磕磕碰碰、小病小灾,却一分钱都报不了,那客户会怎么想?能没有怨言吗?营销员要明白“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深刻道理。   客户出险申请理赔,营销员协助客户理赔是最好的服务,是树立个人形象、打造个人品牌的最佳时机。有助于个人业务的拓展,对延续自己的寿险生涯是十分有益的。   因此,做附加险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反而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在营销过程中把眼光放得长远一点,切实为客户着想,尽可能给客户提供更合理、更全面的保障计划,是一种明智之举,也是一个双赢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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