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夫妻互保的保险应该怎么处理?

爱情走远了,保障何去何从?

很多对保险有些了解的朋友在为自己和家人配置保险的时候,会增加一项投保人保费豁免附加险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保费豁免属于保险范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能而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无需再缴纳,而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所以保费豁免是保险中一种人性化的功能

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后来保费豁免就不仅出现在少儿险中了,今天聊到的夫妻互保,就属于保费豁免中的投保人豁免。


1.什么是夫妻互保?

夫妻互保,即夫妻互相作为对方的投保人,其中关键点在于投保时要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

夫妻互保的好处在于互保后,无论夫妻双方哪一方发生风险(身故、重疾、轻症等),两份保单都会豁免后期未交的保费。

我们这里举一个例子来看一下,假设一对夫妻都是30周岁,购买哆啦A保重疾险。夫妻互保。丈夫为妻子投保的保费是9900元,如果丈夫购买投保人豁免则需要多缴保费376.2元。反之,妻子需要多缴372.2元。万一任何一方在观察期后便出险,豁免的是剩余19年的保费。

2.各家公司豁免的责任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家公司的豁免条款不一样,大多数公司只有投保人重疾保费豁免,有的公司已经可以非常全面地考虑到了各种风险,会包括轻症、重疾、身故、全残四种情形,比如复星联合健康的重疾,选择了投保人豁免这些都会包含,而有些产品则不包含投保人轻症豁免,比如国寿福。

发生虽然绝大部分主险产品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但也不能绝对保证每家公司的每个产品都可以,如最近刚上市的守卫者1号,因此需要具体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投保政策

有些公司某些产品鼓励附加保费豁免保险,但同时意味着保险公司增加了格外的风险,因为随着投保人继续缴纳保费能力的丧失,保险公司若同意豁免被保险人的保费,就意味着需要自己承担后续保障成本,所以会对有的产品做出限制。

夫妻互保就好像是给婚姻做了双保险,不仅从法律意义上有一纸婚约约束,而且还做出了这样一种承诺,即我的生命与你联接在一起,无论我发生重疾还是意外,我都保证能继续对你的爱与照顾。

如果没有夫妻互保的动作,假如一方发生不测离去,另外一方的生活还得继续,可是却必须面临自我照顾的现实,也就是需要自己继续缴纳保费来保障自己的大病或养老,在失去至亲的悲伤之外格外再添加一种负担,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3.夫妻互保的风险

如果夫妻反目,作为投保人的丈夫不想给对方交钱了,他完全可以退保。而且,退保的时候完全不需要被保险人,也就是自己的妻子同意,只要他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就会受理的。

那这时候,妻子的重疾险被退了,现金价值被丈夫拿走了,自己可能已经四五十岁了,再想重新买保险,保费肯定要贵很多,甚至是翻倍,重要的是身体条件也可能不符合购买保险资格。反过来,妻子给丈夫投保也是一样的。

所以说,夫妻互保的风险在于,把自己保险的命运交到了对方的手上。 所以说只要你们夫妻感情非常好,觉得这种方式划算,就可以用这种夫妻互投的方式,毕竟保费豁免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但如果你对自己的婚姻没有信心,我们还是自己给自己投保。如果你真的爱对方,可以把对方写为受益人。

4.未领证,可以夫妻互保吗?

如果我们为恋爱关系,还没结婚领证,男方可以为女方投保吗?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夫妻互保遵循的一大保险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 也就是说,情侣之间由于没有保险利益是无法互保的。只有在领取结婚证成为正式合法的夫妻之后才可以互保。


5.离婚后保单怎么办?

如果一对夫妻能够恩恩爱爱、白头偕老,夫妻互保确实是一种维系爱与责任的方式之一。但现实是,离婚率逐年攀升,那么,夫妻互保的保险合同离婚时如何处理呢?

一说到保险合同的处理,很多人第一念头就是分割保单的财产利益。这只是离婚时涉及保险合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更重要的是离婚以后,夫妻互保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人仅分割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却并未对保险合同的后续处理作出约定或变更,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争议不断、补救无门、后悔不已。 无论是曾经多么恩爱的夫妻,一旦谈到离婚,很难善始善终。

离婚以后,保险合同的投保或退保主动权就交到了别人手中,一旦因为对方主观故意或过失遗忘导致合同中止甚至解除,均不能达到保险合同的预期作用。

因此温馨提示:如果离婚,对于夫妻互保保险合同在离婚协议中一并处理,如约定共同去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或互相为对方垫付保险费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律支撑。

该解释第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夫妻互保的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无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为配偶也就是投保人;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共同的子女。

受益人为共同子女的暂且不提,本次只分享受益人指定为配偶的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如果互保的夫妻离婚后又再婚的,如果离婚时及离婚后,未对保险合同受益人进行变更,则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原受益人即原配偶是无法享有任何保险金请求权的。

因此温馨提示:

对于夫妻互保保险合同在离婚协议中一并处理,如约定共同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的手续或通过单独订立遗嘱的方式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以确保保险金请求权如愿落入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人手中。

鉴于各家保险公司变更要求及手续不统一,很难就实践操作问题与保险公司逐个确认,仅从理论角度及个别法院判例角度分析一二,供大家参考。

重点提示大家的是:

离婚时保险合同的处理不仅限于分割财产利益,更重要在于后续履行问题。希望各位朋友在投保时谨慎考虑是否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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