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审议通过的《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提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读生,以及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子女将纳入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全市平均保险费标准为69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258元/人,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52%,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9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在此基础上,我市将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和居民。按照《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2万元的,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累计超过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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