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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到期未换新证出事故 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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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没有及时更换过期的驾驶证,宜兴市民曹先生在车辆出险索赔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近日,江苏省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先生出险时并未失去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照常理赔。   

      曹先生在家开了个小五金店,买了辆小客车用于自己店内的进货等用途。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曹先生驾车时不慎撞在路边基石上,待交警到现场查勘要求曹先生出示驾驶证时才发现,原本6年有效期的驾照在今年的3月份就已到期,但糊涂的曹先生却浑然不知情,至今尚未去换领新证。事故发生后,曹先生即刻去换领了新证,新证的有效期也从2012年的3月开始起计。但曹先生就事故车险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由于发生事故时其驾照已失效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无奈之下,曹先生只能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想通过法律挽回自己的损失。   
      按照如今通行的保险免责条款,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曹先生发生事故是在2012年5月,当时其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但其之后换领的驾驶证又是从3月开始计时,事故时间在其新驾驶证的有效期内,遇到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经过详细审理,宜兴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曹先生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期起始日为2012年3月,由此可以认定曹先生在出险时的驾驶资格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故曹先生并不属于无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而且,驾驶证过期后可以再进行审核重新颁发,与驾驶资质无关,此举并未导致保险公司的危险系数绝对增加。据此,法院支持曹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仍应对曹先生的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法官点评:保险合同中“无有效驾驶资格”拒绝理赔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然而,驾驶证的过期并不一定意味着其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过期就应当视为无有效驾驶资格的理解既不符合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也不符合合同的本意。当然,从遵守法律和维护安全的角度出发,广大司机朋友应自觉留意驾驶证的有效期及换领时间,按时换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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