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打击”发生在同月下旬。由于案件侦破进展较慢,汪先生心急如焚,直到警方立案调查两周后,才想到自己年初曾投保过家庭财产保险,遂急吼吼地向相关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希望挽回点损失。岂料,得到的却是后者的拒赔通知,理由是汪先生没有在出险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这下不啻火上浇油,汪先生连呼“投保无用”。
应该说,汪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无论是谁,在财产被窃且索赔无门的情况下,都会感到郁闷。不过,客观而言,保险公司做出拒赔的决定也是合乎相关法规的规定,问题确实在于汪先生没有履行好被保险人应尽的及时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及时通知”,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后者及时到事故现场勘查定损。此间,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电话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及时通知”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有时间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
由此,尽管汪先生在遭窃后,已及时向警方报案,却因忽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导致无法获赔。况且,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都会就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即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而且报案有时间限制,如火灾险、盗窃险等,均要求出险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后者有权不予赔偿。
汪先生的遭遇给予广大投保人警示,尽管目前家财险已成为许多家庭首选险种,但投保人必须认识到买了保险并不代表从此可以高枕无忧,除了通过购买家财险来转嫁损失风险,还要注意相关细节,尤其要树立家财出险后的“及时通知”意识,在向警方报案的同时,24小时内也要向保险公司“报险”,以便后者及时到现场核实定损,为后期理赔奠定基础,并避免超过规定时效而引发双方在理赔中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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