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爱人正怀孕,当给我们做保险的业务员得知我爱人怀孕的事情后,业务员告诉我们,怀孕的人是不可以投保的,若要投保,必须等到生育之后两个月且身体健康才可以。业务人员当时给我们的解释是这样的:怀孕的人相对于正常人来说,风险较高,因此无法正常承保。我对这样的解释表示理解,但我个人有一些自己的想法,我想向编辑同志请教一下,您看看我这样的想法有没有道理。每一个投保的人之所以投保,都是因为有风险。如果不存在风险,那么还会有谁会去投保呢?孕妇所要承担的风险比一般人还要高,因此,他们更需要保险,但恰恰最需要保险的人却不能投保,您觉得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所以我认为,保险公司在设计险种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正常人群,也应该考虑那些风险非正常的人群,能够切实站在客户的角度为保户设计险种。
答:您好! 看到您的来信,我非常理解您的心情,但确实目前国内的险种在设计的时候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这里我想先和您谈谈有关孕妇投保的一些特殊规定。 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各种险种的费率都是根据大数法则依据不同年龄段正常的死亡率厘定出来的。由于孕妇承担的风险比较高,因而死亡率也较正常人高,因此在费率的厘定上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据我所知,各家保险公司对于孕妇投保都有一定的限制。
大体情况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只受理怀孕七个月以下的投保申请,对于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客户,暂时不受理投保申请,待产后两个月且身体健康者方可申请投保。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下的客户来说,原则上不受理医疗险、重大疾病险以及意外伤害险,只受理不包含以上责任的其他寿险,而且在投保时须进行普通身体检查。
另外因生育发生的事故,被保险公司列为除外责任。 之所以对孕妇的投保规定的如此严格,确实就象您在信中提到的那样,孕妇的风险概率高于正常人。因为保险遵循的是一种风险分担原则,同样风险的人保费是均摊的,如果按照正常人的风险概率去承保孕妇,那么对其他投保客户来说显失不平。
目前存在主要的问题在于孕妇的风险不容易测算,死亡率也不确定。不过您信中提到的一些想法,也不无道理。依笔者之建议应该将孕妇作为一组特殊群体,单独开发一些适合这群人的保险,真正从保险最原始的目的———规避风险出发,切实的为各类人群量体裁衣,提供更适合个体需要的保险产品。不过,我相信随着保险越来越贴近生活,在险种的开发上应该会有一些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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