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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伤保险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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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许多明确规定,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采取“沾边就赖”的方法,想争取工伤保险待遇,加重了工伤保险部门的负担,也影响了职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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