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保险失业主要特点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失业在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金的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保险失业基金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的英文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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