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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如何制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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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出险之后,受益人究竟是单位还是出险员工?由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清,在实际理赔过程之中,极易产生纠纷。 

       省城某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人员介绍,2006年省城一企业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简称“团意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7月20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该企业的一名员工因为18日的暴雨不幸遇难。但是,当21日该公司拿着4.5万元的提前支付赔款想要送到受害者家属手中时,却被企业的工作人员制止了。其理由是购买保险时,是企业为所有员工缴纳了保费。

       因此企业想在给员工死亡赔偿金时,把这笔保险赔款算到总的死亡赔偿金之中。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保险专业律师崔广清认为,作为投保人,虽然企业为员工缴纳了保费,但是保险理赔是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而进行的。如果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应该是员工的法定继承人。企业的这种行为应该看成是对员工发放的福利,而不应该与员工最后的死亡赔偿合并。

       当然,如果受益人的家属确实放弃了这部分权利,那就另当别论。 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身故受益人一般是法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生存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不能写成公司,只是有时,公司需要先为员工垫付医疗费,保险公司赔付后,公司可与员工协商要回垫付的医疗费。 一般公司为员工选择团体意外保险时,选择的多是消费型。这种消费型的意外险就像车险一样是不返还的,有问题保险公司报销或者给付保险金,所以此类意外保险只牵扯身故受益人,团体意外保险的身故受益人一般指定为“法定”。 


       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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